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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4  11:11:07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2022年7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办字〔2022〕46号),现就《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政策措施

(一)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困难的企业减轻支出压力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渡过难关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加大对缴存人租房的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900元。

实施时限暂定长期执行

(四)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7月31日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用途

根据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分配用于增强各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的政策措施

(一)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

(三)此次将新市民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范围,进一步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

(四)通过“春风行动”33场招聘会、15场直播带岗、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活动、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等途径,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

(五)顺畅工作机制,落实在就业服务中心内设科室加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牌子的机构设立事宜,与经办银行签订新合作协议,优化办理流程。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措施

(一)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

(四)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综合运用“先行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提高救助时效性。

(七)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八)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

五、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同时,结合各市辖区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并适当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深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区倾斜。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家庭、个人及有关机构集体账户,并按规定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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