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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4  11:09:02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增强对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兜底性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研究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同时,随着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战略的转移,客观上也需要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2022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出台《实施方案》,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综合保障措施,将进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八个部分组成,主要从总体要求、重点举措、组织保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六项重点举措。

一是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主要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13类人员。

二是确定医疗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主要覆盖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费用,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的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其他脱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类别分档设置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

三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

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制度。依托省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五是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六是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强化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市县责任;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凝聚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四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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