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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15:44:4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7日

 

 

衡水市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35号)精神,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市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部分县市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超采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产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斗争及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推动安全形势和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打击、关闭取缔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厉查处采矿证到期仍然违法开采行为。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因疫情原因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顺延的除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可矿种、范围、期限和开采方式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勘查许可事项勘查,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325日—430日)

1.制定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安排专人统筹协调。矿产执法监管职能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排查方案和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331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行动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联系电话2685708

2.开展集中排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矿区、矿点,特别是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等矿产资源作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全覆盖、不留盲区。建立非法采矿问题排查台账。《非法采矿问题排查表》(附后)每周更新,留档备查。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按要求查处整治到位,确保问题动态清零。排查结束后抓好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电视、报纸等线上线下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积极引导媒体舆论,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打击非法采可矿专项行动的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二)集中整治阶段(51日—1031日)

1.坚决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立案,坚决打击,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盗采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到位。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

2.严肃查处持证采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证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对关闭取缔的,各县市区要发布关闭公告,并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封闭井口,监督相关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长期停产停工的,要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及涉黑恶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自20224月起,每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月报(含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整改进度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111日—1231日)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1210日前报送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联合执法。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互联网移动执法、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及时核查处置群众举报线索。加强协调联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发生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盗采的震慑作用;夯实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和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村“两委”发现制止盗采的前沿阵地作用;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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