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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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文件2015)

发布日期:2018-01-26  17:00:36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第一召集人,国土、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联席会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指导地理信息、城管、公安等政府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工信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  国土、城管、公安等,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金融等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和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县级、镇(乡)级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各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完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结合衡水市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县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  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的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公共平台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省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网、涉密网、特殊网络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衡水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

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1:500地形图数据更新。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三年开展相应的真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地理信息主管总站可要求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已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其中,1:500地形图与真三维地图实行三年更新一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已经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理部门会同市工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市、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有下列情形的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五大功能。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通过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专题应用等功能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五条  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集成、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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