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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市政府文件2015)

发布日期:2018-01-26  17:10:23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健全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景县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发挥重点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引领作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机制的意见》(冀政〔2014124号)和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衡发〔2013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有中生新做大存量、无中生有做优增量,健全重点项目筛选、论证、调度、考核、督导机制,促进重点项目早开工、快建设、重实效,为全市跨越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服务保障范围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立四个一百计划体系,全市每年筛选100项计划开工项目,100项续建保投产项目,100项推进前期项目,10010亿元以上重大谋划项目,予以重点服务和保障。

三、服务保障机制

(一)重点项目遴选机制

1、明确遴选方向重点

重点项目筛选时坚持四优先、四突出、四侧重原则, 即优先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优先特色产业和节能减排项目;突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项目,突出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项目,突出省级以上产业聚集区项目,突出县域经济重要引领项目;侧重中心城区重大发展项目,侧重央企省企战略合作项目,侧重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侧重市外名企重大投资项目。

2、严格项目遴选标准

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重点项目一般在省级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园区)选址建设,项目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保证区域能耗增量和排污总量控制在下达指标范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

重点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一般为3亿元以上(省级10亿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和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续建保投产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重点项目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20万元;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在十三等至十五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深度要求,其中:续建保投产项目,当年达到投产或部分投产水平;计划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能够出具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水、电、路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所需材料编制完成,开始跑办各项前期手续;谋划项目,开始进行项目前期论证,并着手编制项目材料。

3、建立分级遴选机制

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申报、论证评估、分级审定。

集中申报。每年9月份,由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省、市级重点项目条件,对本辖区内拟申报重点项目进行初审把关,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向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集中申报下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市直部门拟列项目直接向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论证评估。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10月组织相关单位、项目专家,对申报省重点项目进行论证,11月对申报市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采取论证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得分由县市区初审分、项目要素分和专家评审分三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县市区初审分40分,由县市区按项目规模、效益、成熟度进行打分排序;项目要素分30分,由市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规模、投资强度及亩均产出,技术先进性及装备水平,材料编制及前期工作情况等指标,进行打分排序;专家评审分30分,由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项目总体情况、合作背景、工艺先进性、 装备水平、材料编制、开工准备情况等指标,进行打分排序。三部分得分总和,即为申报项目得分。

分级审定。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申报项目得分,11月份提出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12月提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分别征求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意见,公示后呈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上报省重点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待省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印发执行。

4、完善专家评审机制

建立重点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重点项目产业层次、技术水平、发展前景、要素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经济社会效益等遴选指标体系,由评审专家对申报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5、推行阳光操作制度

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和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

(二)项目要素保障机制

1、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将每年新增土地指标的60%以上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按产业分类、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精准排序,优先支持开工早、进度快、效益好的重点项目,从源头上实现精准投放。同时,全面清理已批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用足用好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政策,努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

2、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主动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基金,争取中央和省预算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三)项目协调推进机制

1、建立3“2”推进制度。每年3月、8月,举办两次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每年5月、9月,结合廊洽会和衡水湖国际马拉松商洽会,举办两次集中招商签约活动;每年年中、年底,组织两次全市重点项目观摩拉练活动。

2、完善分级、分阶段调度制度。市重点办定期到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调度;市政府主管领导每月明确一个专题,结合我市“6+3”主导产业优化升级方向,定向研究推进项目建设;市主要领导半年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安排下阶段工作。明确阶段调度重点,一季度抓开工,二季度抓进度,三季度抓谋划,四季度抓竣工。

3、坚持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县市区项目进展、谋划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年中、年底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排队。

(四)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1、建立项目退出和增补制度。每年9月,对当年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对不能如期开工、投资进度缓慢的项目,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等额扣除项目所在地下年度指标。对于提前启动前期项目、提前竣工新开工和续建项目,每年9月底进行排队优选,视同省、市重点项目,给予相应政策奖励。对于未能及时列入当年省市重点计划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随时进行评估论证,优先解决要素资源,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2、健全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规模,核定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并进行综合测算排队,以单位要素资源产出效益为导向,对项目进行分类支持。

3、探索实行要素差别供给制度。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实施差异化电价、水价、气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项目给予政策优惠,提高要素资源使用效率。

(五)完善谋划推进机制

1、加大市本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充分发挥市项目谋划领导小组作用,构建由部门、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组成的工作体系,围绕国家、省支持重点领域,围绕衡水已有政策机遇围绕十三五规划谋划储备项目。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谋划一批优结构项目;瞄准基础设施升级,在铁路、公路、水利、电网通用机场、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等建设方面,谋划一批打基础项目;瞄准大气污染防治,谋划一批强生态项目;瞄准激活民间投资,谋划一批增活力项目。

2、加快项目前期跑办。对于需要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各项支持性文件,加强对口跑办,争取尽早获得国家、省核准和政策支持。对市内审批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简从快审批。

3、强化招商引资。加强与央企、名企和外企的沟通对接,引导参与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结合6+3主导产业,密切跟踪国际、国内产业龙头发展动向,通过精准招商、定向定靶招商,积极签约引进合作项目。探索组建专业化、市场化招商团队,有效提升招商工作的效率。

四、服务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负责谋划一个重大项目,完成项目论证;推进一个重点前期项目,完成主要前期手续;跟踪一个在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促成一个竣工投产项目,当年实现纳税。市县新提拔干部试用期间,每人都要领办或代办一个重点项目,全程负责项目建设所需各类事项。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重点项目,分别由市县主管负责同志分包负责,形成一个项目、一套班子,自上而下,一抓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加快项目进度。

(二)实施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市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议事制度、部门协调联动制度、政府与业主沟通交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前期推进(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进场施工、土地保障、资金支持、环境优化等问题,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目标考核。健全县市区项目工作考核制度,年底对各县市区四个一百项目进展、省市重点项目争列、投资计划完成、投产项目数量等情况进行专项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并与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直接挂钩;强化用地指标考核监管,定期对各县市区用地指标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报批手续、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多占少建、地类不符、用地指标挪用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在下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扣减;加强对业主的激励引导,对建设进度快、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在后续项目用地、资金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项目业主支持和倾斜,对存在虚报规模、圈大建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业主,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优化发展环境。对重点项目进行特殊保护,禁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配套条件,给予全力支持和保障。推行重点项目代办制,为项目业主提供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报道项目建设先进典型、曝光恶劣现象。加强执法监督,从严查处扰乱建设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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